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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

2009-7-29 15:59:13    来 源:
2009-07-20 10:20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发布,第32号令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等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证工作。

  一、换证单位范围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须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审核换证报送材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和申请表(见附件二,可在文化部网站www.ccnt.gov.cn或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下载,请用计算机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2005至2008年四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六)申请换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报送材料使用A4纸打印。

  三、报送程序

  (一)换证单位将申报材料邮政快递(EMS)或挂号寄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信封上请注明“审核换证”)。

  (二)报送时间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或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四、审核结果公告

  文化部将根据审核情况,对符合规定,守法经营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互联网文化经营的行政许可予以延续,并向社会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换证,或审核中发现被许可单位已经依法终止的,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审核换证中发现有依法应当撤销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的,暂缓换证,另行处理。

  换证不收取费用。换证期间申请单位可以继续从事经过许可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10—59881672  59882100

  附件: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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