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日,北京发布《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如是指出。
按照《意见》,北京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一成以上的,要及时向企业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企业裁员不足二十人又不超过职工总数一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将裁员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对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集体协商,规范裁员行为,共渡经济难关。企业与工会经协商调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其中,协商降低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比例不应低于职工的降薪比例。企业协商薪酬后,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记者 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