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9月17日,记者采访了市人事局的相关专家,对这些政策进行了权威解读。
鼓励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政策]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省、市、县级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含自由职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人才网">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操作流程]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职工名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持《参保人员缴费证明》,到所属地人事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后的工龄认定手续。
企业吸纳毕业生可获补贴
[政策]企业吸纳2009年毕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季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1/3。
[操作流程]按照工商注册地划分,企业持《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副本、《毕业证》、市人事局认定的《报到证》、《录用职工名册》、《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按季到相应的市或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社保补贴申请。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招工录用备案数据库比对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并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企业银行账户。
鼓励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
[政策]对创办期的社会组织吸纳应届或毕业两年内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录用职工总数30%的,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可参照《关于修改<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财资[2009]671号)文件有关规定,将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存量资源,以无偿或低偿方式,优先优惠提供给社会组织的创办主体。
[操作流程]①社会组织持社会组织资质证明、社会组织录用高校毕业生名册、社会组织录用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录入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工资支付凭证与有闲置场地、设置或其它存量资源的相关单位进行出租申请。
②相关单位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供资产出租申请函、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文件、拟出租资产的情况说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③相关单位出租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事项进行审批。
④相关单位对外出租资产的事项获得批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参与资产共享可不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为租金底价,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鼓励毕业生创办社会组织
[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申办社会组织,要实行一站式办公,教育、托幼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资质审查,职业培训类的由劳动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科技类的由科技部门负责资质审查,民政部门安排专人提供咨询指导和注册登记,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颁发登记证书。
高校毕业生创办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注册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凭相关资质证明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手续,到所在区县(市)人事部门申请贷款。对个人无法提供小额贷款反担保人和无资产抵押的,可由所在地人事部门协调沟通所在地担保机构帮助落实小额贷款反担保人。
[操作流程]高校毕业生持开办社会组织资质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类别说明等相关证明,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申请,登记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